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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Paten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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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一词来自拉丁文litterae patents,含有公开之意,原指盖有国玺印鉴不必拆封即可打开阅读的一种文件。专利法是确认发明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权的取得与消灭、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以及其他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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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重要考点

考试大纲重要考点

第一章 专利制度概论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第三章 对专利申请文件要求
第四章 申请获得专利权的程序及手续
第五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六章 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
第七章 专利合作条约及有关规定
第八章 专利文献与专利分类

卷一2006-2009试题分布规律:
1、第4、6、2、1、5、3(重点是4、6、2章,约占60%,但1、5、3章中也有很多高频考点),(卷三重在第2、5章)。2、6章:理解;4章:记忆;
2、另外,今年的新增考点很多,须重视。

新法修订知识点(不全):A15 A16 R76-78,A5 A25 A9A22,R16 R17 R18 外观设计,A20 R44 ,R72,R14A59
指南:PCT国家阶段申请日的重新确定(中国作出保留的部分,今年必考)
点型题:只考察一个知识点,通常是单选,25题左右;
线型题:选项之间跟一个知识点相关,通常是多选;
面型题:选项之间不相关;

第一章重要考点:
超高频(每年2个):职务发明、合作委托开发
高频(每年1个):代理人执业规范、发明人署名权、发明人定义、发明人奖酬、中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的区分、代理机构的设立及执业规范、
较高频:先申请原则、国家局与地方局的职能划分
序号 考点 内容 频率
1 职务发明 A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A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R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超高频
2 合作委托开发 A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超高频
3 代理人执业规范 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三)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四)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六)品行良好。
下列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三)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理的专利代理案件。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到专利代理机构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高频
4 发明人署名权 A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高频
5 发明人定义 R第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高频
6 发明人奖酬 A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R第七十七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R第七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高频
7 中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的区分 A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A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高频
8 代理机构的设立及执业规范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五)品行良好。
下列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高频
9 先申请原则 A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较高频
10 国家局与地方局的职能划分 A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R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R第八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R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较高频
A:专利法 R:实施细则 S:审查指南 X:专利相关法律应考教程及同步练习-冯晓青

第二章重要考点:
超高频(每年2个以上):现有技术、抵触申请的定义和判断、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5、25)、新颖性判断规则(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化学部分新颖性和单一性的判断,出题者是化学部的,今年要注意)、
高频(每年1个):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外观设计授权条件、宽限期的效力、禁止重复授权、实用性、创造性的判断;
较高频: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序号 考点 内容 频率 备注
1 现有技术 A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超高频
2 抵触申请的定义和判断 S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
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 由专利局作出公布或公告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超高频
3 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A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A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 科学发现;(二)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 动物和植物品种;(五)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 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超高频
4 新颖性判断规则 A第二十二条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 公布或公告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单独对比
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即,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
1、具体(下位) 概念的公开影响一般(上位) 概念限定的新颖性。
2、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影响新颖性。
3、公开的任意一个数值点等于落在保护的数值或数值范围内影响新颖性。 超高频
5 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A第二条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S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改进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改进。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1)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2)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3)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
(4)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
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高频 S54
6 外观设计授权条件 A第二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A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高频
7 宽限期的效力 A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即这三种情况不构成影响该申请的现有技术。
S宽限期和优先权的效力是不同的。它仅仅是把申请人(包括发明人) 的某些公开,或者第三人从申请人或发明人那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来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认为是不损害该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再次公开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该申请不会因此而丧失新颖性,宽限期自发明创造的第一次公开之日起计算。
R第三十条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 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高频
8 禁止重复授权 A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R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高频
9 实用性、创造性的判断 A第二十二条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判断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创造性判断方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具有显著的进步:
(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实用性判断方法:
(1)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2)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主要情形:
1、无再现性,2、违背自然规律,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4、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5、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6、无积极效果 高频
10 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A第二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适于工业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
富有美感,是指在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时,关注的是产品的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产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
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1) 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2) 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 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
(4) 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5) 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
(6) 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7) 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
(8) 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9) 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10) 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1) 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 较高频

第三章重要考点:
超高频(每年2个以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单一性的判断(在卷三也是重点);
高频(每年1个):说明书的撰写、外观设计的图片
较高频:摘要(不具有法律效力)、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单一性(今年重点);生物保藏
序号 考点 内容 频率
1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R第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 或者“如图……所示” 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R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R第二十一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 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 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R第二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 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超高频
2 单一性的判断 A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使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权利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六种方式之一撰写:(i)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ii)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iii)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iv)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v)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vi)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超高频
3 说明书的撰写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R第十七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 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 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 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 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 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R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 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高频
4 外观设计的图片 R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
R第二十八条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R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高频
5 摘要 R第二十三条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较高频
6 请求书 A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R第十六条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 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五)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 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 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 申请文件清单;
(八) 附加文件清单;
(九) 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较高频
7 外观设计的单一性 A第三十一条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判断相似外观设计时,应当将其他外观设计与基本外观设计单独进行对比。
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成套产品中不应包含相似外观设计
R第三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的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外观设计产品各幅图片或者照片的名称之前。 较高频
8 生物保藏 R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 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二) 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三) 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R第二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 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 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
(三) 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较高频

第四章重要考点:
超高频(每年2个以上):优先权部分、申请文件的修改部分(主动修改的时机、不允许的修改)、专利费用(缴费日、种类、期限、恢复权利等,尤其是种类今年变动很多,是重点)、期限(延长、计算)、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代办处权限、不受理、电子提出方式、代表人与代理人);
高频(每年1个):申请日的确定、强制委托代理(取消涉外代理机构)、实质审查程序(提出时机、手续、会晤、公众意见、驳回理由)、分案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授权程序(期限 费用 救济)、国防专利申请、保密审查、权利终止和恢复程序;
较高频:初审、登记内容、专利申请的撤回;
序号 考点 内容 频率
1 优先权部分 A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A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R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R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 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 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 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R第三十三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 申请人是个人的,其国籍证明;
(二) 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
(三) 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超高频
2 申请文件的修改部分
S243 A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R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S主动修改的时机:申请人仅在下述两种情形下可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1)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2)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在答复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得再进行主动修改。
不允许的修改:作为一个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 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
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这里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 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 超高频
3 专利费用
S440 缴费日、种类、期限、恢复权利等,尤其是种类今年变动很多,是重点
缴费日:费用通过邮局汇付,且在汇单上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邮局取款通知单上的汇出日为缴费日。费用通过银行汇付,且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 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
费用种类、缴纳的期限:
(1)申请费、优先权要求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
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申请费(含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实质审查费: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 起三年内。
(3) 延长期限请求费:是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
(4) 恢复权利请求费: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
(5) 复审费: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6) 年登印费: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
(7) 年费及其滞纳金:参照本部分第九章第2.2.1节的规定。
(8)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
第九十八条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R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权利的恢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因耽误期限而丧失权利之后,请求恢复其权利的条件。该条第五款又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这四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权利丧失,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中止:是指当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权属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专利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的行为。
中止的范围是指:
(1) 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授予专利权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2) 暂停视为撤回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未缴年费终止专利权等程序;
(3)暂停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转移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等手续。
中止请求批准前已进入公布或者公告准备的,该程序不受中止的影响。
对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请求,中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即自中止请求之日起满一年的,该中止程序结束。中止程序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中止程序的,中止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满六个月的,该中止程序结束。中止程序可续展六个月 超高频
4 期限
S469 延长、计算
A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R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的,以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该第一个工作日为周休息日的,期限届满日顺延至周一。法定休假日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周休息日。
大部分法定期限是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期限的延长: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为或者程序时,可以请求延长期限。可以请求延长的期限仅限于指定期限。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延长的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因耽误期限作出的处分决定主要包括:视为撤回专利申请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终止、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请求和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等。并自期限届满日起满一个月后作出。 超高频
5 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代办处权限、不受理、电子提出方式、代表人与代理人
专利局的受理部门包括专利局受理处和专利局各代办处。专利局受理处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代办处按照相关规定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受理与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有关的文件。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1)发明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照片或者简要说明的。
(2) 未使用中文的。
(3) 不符合“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受理条件的。
(4) 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或者缺少地址的。
(5) 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的。
(6)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7)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8) 直接从外国向专利局邮寄的。
(9) 直接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向专利局邮寄的。
(10)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11)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
电子申请: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包括电子文件形式。
电子申请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电子申请用户是指已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注册协议),办理了有关注册手续,获得用户代码和密码的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
电子申请受理范围包括:(1)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3) 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其专利申请需要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不得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除本指南另有规定或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 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 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在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超高频
6 申请日的确定 A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高频
7 强制委托代理 取消涉外代理机构
A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高频
8 实质审查程序 提出时机、手续、会晤、公众意见、驳回理由
A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A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R第四十八条 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S会晤 审查员可以约请申请人会晤,以加快审查程序。申请人亦可以要求会晤,此时,审查员只要认为通过会晤能达到有益的目的,就应当同意申请人提出的会晤要求;反之,审查员可以拒绝会晤要求。
举行会晤的条件是:(1)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且
(2)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的需要向申请人发出了约请。
会晤日期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必须变动时,应当提前通知对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晤的,审查员可以不再安排会晤,而通过书面方式继续审查。会晤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地点进行,会晤由负责审查该申请的审查员主持。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会晤必须有代理人参加。必要时,发明人受申请人的指定或委托,可以同代理人一起参加会晤,或者在申请人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下受申请人的委托代表申请人参加会晤。参加会晤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等的总数,一般不得超过两名;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一项专利申请,又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可以按共同申请的单位或个人的数目确定参加会晤的人数。
会晤记录不能代替申请人的正式书面答复或者修改。
R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 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 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 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高频
9 分案申请
S23 R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R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分案申请,专利局应当受理,给出专利申请号,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日, 并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较高频
10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A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R第五十六条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R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较高频
11 授权程序 期限 费用 救济
A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A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R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A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A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较高频
12 国防专利申请 第七条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较高频
13 保密审查
S462 A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R第八条 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 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R第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较高频
14 权利终止和恢复程序 A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 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准的,专利局应当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进行失效处理,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放弃的专利权自该日起终止。
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收到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较高频
15 初审 第四十四条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 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 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高频
16 登记内容 R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一) 专利权的授予;(二)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三) 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四)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五)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六) 专利权的终止;(七) 专利权的恢复;(八)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九) 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高频
17 专利申请的撤回 A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R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高频

第五章重要考点:
超高频(每年2个以上):复审(请求、审查、性质、修改、撤回)、无效(请求、形式审查、无效理由)、口审(无效中的口审);
序号 考点 内容 频率 备注
1 复审
S367 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均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请求人在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因此,一方面,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专利授权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 连同案卷一并转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应当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除特殊情况外,前置审查应当在收到案卷后一个月内完成。
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 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2)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3)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驳回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除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外,合议组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下列缺陷的,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并且经审查认定后,应当依据该理由及其证据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1) 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2) 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
在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 或者参加口头审理时,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所作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上述规定:
(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2) 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3) 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 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 或者进行口头审理:(1)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2)需要复审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驳回决定。(3)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4)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
复审请求人提交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的,视为对复审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无反对意见。 超高频
2 无效
S375 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均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请求人在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
A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A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A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 的专利。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 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
(3) 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4) 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对于下列事项,代理人需要具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书:(i) 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ii) 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iii) 代理人代为和解;(iv) 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R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1)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 但下列情形除外:
(i)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ii) 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将有关文件转送有关当事人。需要指定答复期限的,指定答复期限为一个月。当事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1)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 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3)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超高频
3 口审
S389 无效中的口审
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3)需要实物演示。(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等事项。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口头审理第一阶段: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应当核对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并确认其是否有参加口头审理的资格。介绍出席人员、询问人员资格有无异议、回避、证人作证和演示物证、和解的愿望。
口头审理第二阶段:1、由无效宣告请求人陈述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及其理由,并简要陈述有关事实和证据。2、由专利权人进行答辩。3、由合议组就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确定口头审理的审理范围。4、由无效宣告请求人就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5、由专利权人进行质证,需要时专利权人可以提出反证,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案件存在多个无效宣告理由、待证事实或者证据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按照无效宣告理由和待证事实逐个举证和质证。
口头审理第三阶段: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调查后,进行口头审理辩论。在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表达完毕后,合议组组长宣布辩论终结,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第四阶段: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休庭合议。然后,重新开始口头审理,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结论。 高频

第六章重要考点:
超高频(每年2个以上):强制许可、侵权行为(认定)、司法保护(诉前禁令)、权利转让转移(第10条)、保护期限(起算日是实际申请日)、假冒专利、临时保护(与侵权认定结合)、不视为侵权的情形、行政保护、附属权利(转让权、放弃权、质押权、标示权)、法律责任(免于赔偿、赔偿数额);
高频(每年1个):其它专利纠纷的法律救济、保护范围(法59条);
序号 考点 内容 频率
1 强制许可 A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A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A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A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A第五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超高频
2 侵权行为 A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A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超高频
3 司法保护 A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A第六十七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超高频
4 权利转让转移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超高频
5 保护期限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超高频
6 假冒专利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R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 销售第(一) 项所述产品;(三) 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 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超高频
7 临时保护 第六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超高频
8 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A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超高频
9 行政保护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超高频
10 附属权利 转让权、放弃权、质押权、标示权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专利权可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第十七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超高频
11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超高频
12 其它专利纠纷的法律救济 第八十五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 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 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高频
13 保护范围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高频

第七章重要考点:
超高频(每年2个以上):提出国际初步审查的期限、检索报告作出后的修改、PCT适用的专利类型(不适用于外观设计)、国家阶段的进入手续;
序号 考点 内容 频率
1 提出国际初步审查的期限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42条 国际检索的期限:
制定国际检索报告或者提出条约第17条(2)(a) 所述宣布的期限为自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起三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以后到期者为准。
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应在自该申请的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后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完成国际公布,申请人可以要求国际局在期限届满之前的任何时候公布其国际申请。
国际初步审查:该程序不是必经程序,而是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启动的程序。申请人提交了合格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缴纳了手续费和初步审查费后启动。该报告对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办理以下手续:
1) 在期限内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期限是自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发文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2) 自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初步审查费和手续费。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超高频
2 检索报告作出后的修改 向国际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
(1)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向国际局提出修改。申请人可以按细则的规定同时提出一项简短声明,解释上述修改并指出其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影响。
(2)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3)如果指定国的本国法准许修改超出上述公开范围,不遵守(2)的规定在该国不应产生任何后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适用本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超高频
3 PCT适用专利类型 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超高频
4 国家阶段的进入手续 R第一百零二条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R第一百零三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 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R第一百零四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二) 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宽限费;(三) 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四) 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 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五) 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图副本;(六) 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七) 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超高频

第八章重要考点:
超高频(每年2个以上):国际专利分类表、文献代码(主要国家的代码、种类代码);
序号 考点 内容 频率 备注
1 国际专利分类表 IPC按五级分类:部、大类、小类、主组、分组:
A部-人类生活必需(农、轻、医) B部-作业、运输
C部-化学、冶金 D部-纺织、造纸
E部-固定建筑物(建筑、采矿) F部-机械工程
G部-物理 H部-电学 超高频
2 文献种类代码 A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B 发明专利说明书
C 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U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Y 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S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 超高频
3 主要国家的代码 CH 瑞士 CN 中国
DE 德国 EP 欧洲专利局
FR 法国 GB 英国
JP 日本 RU 俄罗斯联邦
US 美国 W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CA 加拿大 AU 澳大利亚
AT 奥地利 ES 西班牙
SE 瑞典

时间期限汇总

序号 简要说明 内容 期限 审查指南页码 法或细则 参见序号
1 优先权副本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原申请的副本,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3个月 30 法30
2 公布 发明专利初审合格后,自申请之日起满18个即行公布 18个月 法34
3 实审请求 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3年内可提出实审请求,否则视为撤回 3年 法35
4 复审请求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请求复审 3个月 “14
367” 法41
5 起诉复审决定 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3个月 “14
374” 法41
6 专利权期限 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自申请日起算,但生效日自公告之日起算 “20年
10年” 法42
7 起诉无效宣告决定 对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3个月 法46
8 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自授权之日起满3年,且自申请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国知局可强制许可他人实施 “3年
4年” 法48
9 起诉强制许可及其使用费 专利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或者双方对强制许可使用费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3个月 法58 序号29
10 起诉地方局的处理 当事人对管理专利的部门作出的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法院起诉 15日 法60
11 诉前停止侵权 法院自接受诉前停止侵权请求之时起,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可延长48小时),申请人自法院采取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解除措施 “48小时
15日” 法66
12 诉前证据保全 法院自接受诉前证据保全请求之时起,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自法院采取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解除措施 “48小时
15日” 法67
13 侵权诉讼时效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该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 2年 法68
14 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 在发明专利公布之后授权之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使用费的,专利权人可以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是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该得知他人使用专利之日起计算,但授权前得知的,自授权之日起计算。 2年 法68
15 邮寄收文日 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文日 15日 细则4
16 公告送达日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视为已送达 1个月 466 细则4
17 恢复权力:不可抗拒事由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2年内,可以请求恢复权力 “2个月
2年” 473 细则6
18 恢复权力:其他正当理由 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恢复 2个月 细则6
19 保密审查 自递交保密审查请求之日起4个月内未收到《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6个月未收到《保密审查决定》的,可自行向外国宴请专利 “4个月
6个月” 463 “法20
细则9”
20 职务发明 退休、离职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工作相关的发明,属职务发明 1年 细则12
21 许可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自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备案 3个月 细则14
22 提交保藏证明 在申请时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否则视为未提交保藏 4个月 25 细则24
23 保藏声明补正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应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未写明的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4个月 25 细则24
24 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文件 在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否则不享受宽限期 2个月 34 细则30
25 主动修改 发明专利自收到《实审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3个月
2个月” 细则51
26 授权登记 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放弃取得的专利权 2个月 细则54
27 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知局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2个月 细则57
28 无效宣告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并具体说明,1个月后增加、补充的不予考虑 1个月 382 细则67
29 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 国知局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数额的裁决 3个月 细则75
30 发给发明人资金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资金3000元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00元 3个月 细则77
31 延长中止 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专利权属纠纷还没结案,请求人可以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 1年 细则86
32 退款请求 多缴、重缴、错缴费用的,自缴费之日起3年内可以申请退款 3年 443 细则94
33 缴纳申请费 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无优先权的免交优先权要求费) “2个月
15日” 细则95
34 补交年费 年费应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补缴期自缴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并缴滞纳金(每超过1个月,加收全部年费5%) 6个月 细则98
35 著录项目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自提出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否则视为未提出 1个月 38 细则99
36 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自优先权之日起30个月内,或在缴纳宽限费后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 “30个月
32个月” 细则103
37 国际申请申请文件的修改(提交译文)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的,申请人要求以修改过的文本作为审查文本的,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文本的中文译文,逾期未提交的,不予考虑 2个月 320 细则106
38 国际申请保藏补正 申请人在国际申请的原说明书中记载了生物材料的保藏,但在进入声明中未指明的,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补正 4个月 332 细则108 23
39 国际申请保藏证明 申请人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4个月 333 细则108 22
40 国际申请的优先权要求费 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个月 329 细则110 1
41 国际申请的提前实审 申请人可在自优先权之日起30个月届满前请求提前处理和审查 30个月 细则111
42 国际申请的主动修改 发明专利自提出实审请求或收到《实审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实用新型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无外观设计) “3个月
2个月” 细则112
43 改正译文错误 自收到《实审通知书》起3个月内 3个月 细则113
44 复查请求 国际单位(受理局)拒绝给予国际申请号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申请复查 2个月 337 细则116
45 申请权结案 已视为撤回、主动撤回、驳回的申请案卷,自失效之日起2年后不予保存 2年 细则118
46 专利权结案 已放弃、宣告全部无效、终止的专利权案卷,自失效之日起3年后不再保存 3年 细则118
47 作出前置审查意见的期限 原审查部门收到“复审请求书”和案卷后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1个月 “258
369”
48 复审通知书的答复期限 自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针对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 1个月 373
49 优先权转让证明 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完全不一致的,应当在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3个月 “31
33”
50 外观设计分类的补正 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递交简要说明的替换页 2个月 92
51 检索抵触申请的时间界限 所有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向专利局提交的,并且在该申请日后18个月内已经公布或公告的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或向国际局提交,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 18个月 206
52 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 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是4个月 4个月 236
53 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 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是2个月 2个月 238
54 自行恢复中止程序 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1年内未结案,又未申请延长中止的,专利局可自行恢复实审 1年 258 31
55 向公众发放生物材料 自申请日起20年内 20年 295
56 提交修改译文 进入声明中要求以按PCT34条作出的修改作为审查基础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 2个月 325 37
57 改正优先权书写错误 优先权书写错误,自进入日起2个月提出改正请求 2个月 327 43
58 优先权要求费 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个月 329
59 国际申请不丧失新颖性证明 自进入日起2个月提交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文件 2个月 331
60 要求改正国际单位错误 由于国际单位疏忽造成发出错误通知书的,在发出通知书6个月内要求改正国际单位错误 6个月 337
61 单一性恢复费 2个月内缴纳 2个月 349
62 费用暂存 自收到权利丧失的通知之日起2月内提交证据,证明是银行或邮局过失导致暂存的,原汇出日为缴费日 2个月 443
63 复审请求形式审查补正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补正通知书》起15日内补正 15日 369 67
64 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 自收到“复审请求书”1个月内针对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并参加口头审理 1个月 373
65 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个月 376
66 无效宣告缴费 自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1个月 378
67 无效宣告请求形式审查补正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补正通知书》起15日内补正 15日 379 63
68 专利权人对无效宣告的答复 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附相关文件副本)起1个月内答复 1个月 379
69 无效宣告请求提供证据 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自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提供具体证据 1个月 380
70 无效宣告的指定答复期限 1个月,未答复的,视为已得知相关内容,且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1个月 383
71 复审或无效宣告口头审理回执 当事人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回执 7日 390
72 口头审理信息公告 会议组在口头审理2天前公告相关信息 2日 391
73 取走样品 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取走不作为证据的样品 3个月 422
74 费用查询 费用缴纳情况查询时效为1年,自汇出之日起算 1年 445
75 更正申请日 递交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或收到《受理通知书》1个月内 “2个月
1个月” 452
76 文件查询 自提交文件之日起1年内 1年 453
77 案卷保存期限 未授权的不少于2年,一般为3年,授权的5年,不受理的1年 458 45、46
78 定期解密 每2年复查一次保密专利 2年 461
79 PCT保密审查 PCT申请需保密的,审查员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发出通知书,终止国际阶段,申请人不得再向外国申请 3个月 464
80 邮路查询 自发文之日起10个月 10个月 468
81 作出处分决定后的处理时限 先给2个月的恢复期(自该处分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算),然后在发出《处分通知书》起4个月后再处理,涉及复审或无效宣告的是6个月 “2个月
4个月
6个月” 473
82 中止手续的补正 《中止请求书》不符合格式要求或提交的证明不是正本或副本的,在一个月内补正 1个月 476
83 中止的期限 1、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应当事人请求的,自请求之日起不超过1年。2、应法院要求的(财产保全),自专利局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6个月。3、涉及无效宣告的,为1年 “1年
6个月
1年” “477
478”
84 中止的延长 当事人请求的,可延长6个月。法院要求的,可延长6个月,其中同一法院执行程序中不得超过12个月,审判程序中可以超过12个月的期限 6个月 “477
478”
85 中止结束后获权一方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中止结束后,获权一方在3个月内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3个月 479
86 轮候保全中止期限 有轮候保全的,自前一保全结束之日起开始轮候保全,期限6个月 6个月 479
87 办理登记手续 收到《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缴纳相关费用 2个月 490
88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申请人在未在2个月的指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审查员在期满1个月后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通知书发出满4个月申请人未办理恢复手续的,专利申请失效 “1个月
4个月” 491
89 终止 年费缴纳期满(超过6个月的补缴期)仍未缴费的,自期满之日起2个月后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专利权人未恢复的,在《终止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个后进行失效处理 “2个月
4个月” 495
90 专利权评价报告缴费 请求人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请求费 1个月 498
91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补正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形式不合格的,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正(手续齐备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15日 498
92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 请求人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2个月内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提出更正请求 2个月 504
93 电子发文 自发文日起15日内申请人未接收到电子版的通知书或决定的,专利局发出纸件形式的副本 15日 509

专利法备考笔记

第一章 专利制度
发明人是个人,不是单位或集体,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发明人有署名权,专利权人有标识权
如果不公布发明人姓名,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都不公布。以后也不得请求重新公布姓名。公布准备后提出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共有专利权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
合作发明专利权归属: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一方转让,其他方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委托发明专利权归属: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被委托方。
执业证颁发时不要超过70岁。
合伙人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应该提交: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场所、负责人姓名);专利代理机构章程;专利代理人姓名、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和档案存放证明;专利代理机构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证明。
申请办事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满足: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通过上一年的年检。
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责任,可以向专利代理人追偿。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发明:产品和方法。
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只保护产品
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色彩、形状与图案的结合,保护的不是产品本身。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的形状特征。在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空间形状属于保护的客体。
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单独的色彩不能构成外观设计,除非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图案。
违反法律不包括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物质本身和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以授予专利权。
属于疾病诊断方法同时满足2个条件: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为对象,以获得疾病的诊断结果或健康为直接目的。
动物屠宰方法不属于治疗方法。
非生物学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申请日当天公开的不属于现有技术,而是属于抵触申请。
未给出任何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功能或材料成分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
新颖性的判断: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2、上下位概念;3、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4、数值和数值范围;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的产品权利要求。
包含性能、参数的产品权利要求:如果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有区别对比文件中产品,则具有新颖性。
包含用途的产品权利要求:如果用途隐含了产品具有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即结构和/或组成发生改变,具有新颖性。
包含制备方法的产品权利要求:如果该方法必然使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具有新颖性。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相同的发明创造以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为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部分重叠的,不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
发明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必怀疑其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可以确定发明具有创造性。
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外观设计也有抵触申请的审查,但外观设计不能用来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外观设计相同: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仅常用材料的替换、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或尺寸的不同。确定相同种类的产品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
外观设计实质相同: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的外观设计,1、不能察觉的细微差异,2、不容易看到或看不到的地方,3、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4、作重复排列或排列数量的增减变化,5、镜像对称,6、单一色彩的外观设计仅色彩的改变。
对于透明材料的产品,透明部分以内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应当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对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应该以其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作为与对比设计进行比较的对象。

第三章 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
申请人是个人的,以国籍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
申请人是企业的,以注册地来确定。
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联系人可以不是申请人或发明人之一。
代表人:除另有声明的外,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
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盖章的共有权利包括:提委转撤弃。提出、委托、转让(申请权、优先权、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优先权)、放弃。
权利要求不得有插图。说明书文字部分不得有插图。
方法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是产品。
发明名称要反应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题和类型。
对产品权利要求,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
“大于”、“小于”、“超过”理解为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以内”理解为包括本数。
引证的中国专利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比本申请的申请日要早。
申请文件应当使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
生物材料申请:在申请日前或最迟申请日(有优先权,指优先权日),将生物材料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最迟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未提交的视为未保藏。
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一般不超过20字,产品名称应符合小类列举的名称。
外观设计至少提供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对套件产品:“套件4主视图”
对组件产品:“组件3左视图”
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设计1主视图”
外观设计的照片: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但是由透明材料或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
成套产品中不应当包含相似外观设计。
合案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有授权条件。

第四章 申请获得专利的程序及手续
专利法28条申请日的确定
专利法42条保护期限的规定,以实际申请日计算专利权保护期限。
已经确定国际申请日并制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申请日。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期限届满日落在周休息日的,均顺延至周一。
可以请求延长的期限仅为指定期限。延长期限不能超过2个月,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但是无效宣告请求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制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可以减缓的费用: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实审费,复审费,3年年费。
申请费等费用: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专利登记费等费用: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权利恢复请求费是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
复审费是收到专利局作出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各种费用: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
同一申请缴纳费用,费用种类填写错误的,可以转换费用种类,缴费日不变。
不同申请号(专利号)之间的费用不能转换。
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原本和副本各一份。
以电报、传真、邮件办理各种手续,视为未提出(而不是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情况:(1)发明或实用新型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图)、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缺少请求书、图片照片、简要说明。(2)未使用中文。(3)申请文件应打字或印刷,附图应均匀清晰、不得涂改。(4)请求时中缺少姓名或者名称,缺少地址。(5)外国未委托专利机构的。(6)申请类别不明确或难确定的。(7)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
挂号信送达,一件信函一个申请文件。
中国专利局以中文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
国内:委托书不符合规定,期满不答复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外国(含港澳台):期满未答复,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被驳回。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的,如果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全部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要提交新增加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并在3个月提交副本。
要求外国优先权,请求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写错一项或两项的,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
要求本国优先权,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不得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已经要求了本国优先权或外国优先权,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享受外国优先权与外国首次审批的结果无关,只要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就可以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发明或实用新型——保密审查
国防利益保密的,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委托国防专利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公告专利号、申请号、授权公告日。
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保密专利仅公布专利号、申请号、授权公告日。
自申请日起3年内不提实审,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程序,因审查员做出驳回决定并且决定生效,或者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或者因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或者因申请被视为撤回而终止。(共4种情况)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对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应全面审查,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补正后,仍存在缺陷的,应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已经发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的,缺陷在陈述意见或补正后没有消除的,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实质性缺陷,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成套产品中不应该包含相似外观设计。
权利要求的修改:
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不予接受的修改:(1)主动删除独权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保护范围。(2)主动改变独权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保护范围。(3)将缺乏单一性的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4)主动增加独权。(5)主动增加从权。
允许对权利要求的修改:(1)在独权中增加技术特征。(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但不能扩大范围)。(3)变更独权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4)增加或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5)将独权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6)修改从权的引用关系。(7)修改从权的限定部分。
不允许的改变:(1)改变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超过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范围。(2)由不明确的内容改为明确具体的内容。(3)将原文件中的几个分离的特征改变成一种新的组合,而原文件中没有明确这些分离特征的关联。(4)改变后反映的技术内容不同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
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不能改变申请类型。保留原申请日,各种法定期限应当从原申请日起算,已经届满或不足两个月的,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自收到受理通知书起15日内补办各种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写明申请日和申请号。申请号一定要正确。
国际阶段进入国家阶段后提出的分案申请,该原申请的申请日是国际申请日,原申请的申请号是进入国家阶段专利局给予的申请号。
公告之日起生效。
授予专利权应当建立专利登记薄。
任何人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薄。
专利权的终止有三种情况:(1)专利权期满终止,(2)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放弃只能是专利权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视为未提出。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
因权利转移引起的著录变更手续,可以由新的权利人或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请求恢复权利。
因其他正当理由,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
不能请求恢复的权利的期限: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
因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中止程序自当事人向专利局提出中止程序请求书之日起开始。
中止程序应当提交请求书,附具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专利号或申请号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当事人提出的中止请求,中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中止程序的,中止期限是6个月。
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在请求撤销中止程序时,应当提交生效的决定书、判决书或裁定。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否则视为未提出)。任何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评价报告。
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不能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五章 复审和无效
复审和无效是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
合议审查:3或5人
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4种回避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无效决定,可以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驳回只能先复审。不能直接起诉。否则不予受理。
复审请求人只能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否则不予受理。应该是全部申请人,否则需要补正,期满未补正,视为未提出。
复审请求人应写明委托权限,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同无效程序)
复审请求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正。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可以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正。
复审有前置审查,一个月内作出。坚持驳回决定的,进行合议审查,合议组一般对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还可以依职权对其他缺陷进行审查。
复审请求人修改权利要求不能:1、扩大保护范围2、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改变类型或增加权利要求。4对未涉及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进行修改。
原审查部门不能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
复审程序的终止:1、期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的。2、复审请求人撤回复审请求的。3、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4、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的。
自己无效自己不予受理的情况:1、请求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2、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3、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无效宣告请求一个月内缴费,否则视为未提出。
一个月后增加无效理由和证据,不予考虑。
无效宣告程序中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无效中不承担全面审查的义务,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
一个月后可以增加的无效理由:1、针对专利权人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理由并具体说明的。2、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
一个月后可以补充证据的: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或者提交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结合证据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2、在口审终结前提交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或者公证文书、原件,并在该期限内说明无效宣告理由。
外文证据中的中文译文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
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答复期限为一个月。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视为撤回。
无效宣告程序中,可以合并口头审理。但各无效宣告案件中的证据不得相互组合使用。
无效中,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技术方案的删除。
可以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的情况: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理由和证据。3、针对复审委员会引入的理由或证据。
无效的专利权自始不存在,不具有追溯力。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全部或部分返还。
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够做出无效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无效宣告可以请求口头审理的情况:1、当事人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2、需要向合议组说明事实。3、需要实物演示。4、需要请证人出庭作证。(复审缺少1和4两条)
可以进行多次口头审理。
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视为撤回,无效宣告程序终止。专利权人可以缺席审理。
复审请求人未出席口头审理且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陈述意见,视为撤回,程序终止。
参加口头审理的人数不超过4人。
在口头审理程序中,当事人中途退庭或被责令退庭的,合议组可以缺席审理。
无效中应提供中文译文的证据,否则视为未提交。
最迟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物证。
域外证据应经该国领事馆认证,或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的规定的证明手续。
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凡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第六章 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
外观设计没有禁止“使用”。即只有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起生效)。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方法专利可以延及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是不保护依其他专利方法获得的与该产品相同的产品。
以专利权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备案。
专利标示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
专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发明专利具有临时保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没有。
发明或实用新型涉外转让: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
专利权的期限20年(或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和优先权日没有关系。
不视为侵权:1、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在申请日前已经做好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作使用的。3、临时通行的外国运输工具为了自身需要使用专利的。4、转为科学、实验而使用专利的。5、提供行政审批,制作、使用和进口专利药品和专利医疗器械的。
专利纠纷的解决:1、协商。2、法院起诉。3、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责令停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侵权人对处理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专利侵权纠纷:被请求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假冒专利: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处理侵权纠纷过程中,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中止处理。
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答辩期满后宣告无效的,不中止诉讼。在答辩期间内的,中止诉讼,但以下情况不中止:1、原告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丧失新颖性和创造性的。2、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技术是公知的。3、被告提供的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明显不充分的。4、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对发明专利或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答辩期内请求无效的,不中止诉讼。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为2年,得知或应当得知起计算。
诉前证据保全:提供担保,48小时作出裁定,15日内不起诉则解除该措施。
诉前停止侵权行为:对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的。提供担保。48小时裁定,可以延长48小时。15日内起诉,否则解除该措施。申请有错误的,应当赔偿。
停止侵犯专利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举证责任倒置:涉及新产品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
申请人提交证据: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缴纳凭证。专利权评价报告。
被侵权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益——许可费1-3倍——1-100万
假冒专利的:1、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罚款,2、20万以下罚款,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他人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不视为假冒专利。
销售不知是假冒专利的,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应责令停止销售,免除罚款的处罚。
对侵权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停止,销毁侵权产品。
对假冒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查封或扣押。
推广应用:国有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报经国务院批准。
强制许可:针对发明或实用新型
依申请给予:1、授权满3年,且申请之日起满4年,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2、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不受国内市场的限制)
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专利权的药品,可以出口到国外(不受国内的限制)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比前一个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半导体技术:仅在公共利益和垄断行为可以实施。
申请人的证明义务:证明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强制许可应登记和公告。一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费。
涉及多项专利的,按不同的专利权人分别提交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强制许可费。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裁决,不服裁决的,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北京一中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第7章 PCT
国知局接受PCT申请的中文或英文。无论以任何方式提交,都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0 国家申请
12 PCT申请
16 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以后到期者为准。(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向国际局提出修改: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或自寄出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2个月,后到期为准)
18 国际公布: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完成公布。
22 国际初步审查(可选):优先权日起22个月,收到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3个月,后到期为准。
28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可选):优先权日起28个月,或启动审查6个月,后到期为准。
30 进入国家阶段
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初审合格即公布中文或中文译文。(无需自优先权日满18月)
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可以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不适用“正当理由的权利恢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权利恢复”
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被撤回、视为撤回、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由专利局作为受理局的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是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国际公布采用中文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经初步审查合格后,仍应公布。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当被看做是要求本国优先权。但是审查员不会撤回要求优先权的中国在先申请,此问题留待后续处理。
进入国家阶段不允许提出新的优先权要求。
享受PCT国际申请费减免的是中国国民,且在中国居住。

第八章 专利文献和专利分类
AT 奥地利 CH瑞士 DE德国 ES西班牙 GB英国 SE瑞典
IPC分类是功能和应用相结合,以面向功能为主。
A人类生活必需 B作业、运输 C化学、冶金 D纺织、造纸 E固定建筑 F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 G物理 H电学
部 大类(部+两数字) 小类(大类+一个英文大写字母) 大组(小类+1-3位数字+“/00”) 小组(小类+1-3位数字+“/非00数字”)
A B05 C08F H05K1/00 A01C1/02

专利法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读书笔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
1、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2、鼓励发明创造
3、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4、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 发明创造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发明
释:
1、《专利审查指南》对“技术方案”作了如下解释: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客体。但是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于此列。
2、《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专门加入了“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对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3、所谓“积极效果”或者“有益效果”,是指通过发明创造的实施能够给公众或者社会带来益处,使发明创造具有予以实施应用的价值。多、快、好、省、方便、便宜等都能构成“积极”和“有益”效果。
4、技术特征
技术方案由技术特征组成。产品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以及所采用的原料、设备、工具等。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5、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分为产品技术方案和方法技术方案。
6、“新的”一词,用于界定能够获得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性质,但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二、实用新型
1、实用新型只限于产品,不能是方法。
2、《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形状”、“构造”作了定义: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并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者材料,不能申请获得实用新型专利。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布置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不包括物质或者材料的微观结构。

三、外观设计
1、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外观的设计方案,用于产生视觉感受方面的效果。
2、必须是对产品外观作出的设计方案,必须能够在工业上予以应用的方案

第三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2、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3、不设区的市或县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具有单独进行专利行政执法的职能,即不能单独对侵犯专利权的纠纷进行处理以及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 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涉及国家安全 例如发明创造涉及一种新式武器
2、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二是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国家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例:防黑客防火墙、防伪钞技术、新能源开发技术。
4、本条发明创造只包括:发明、实用新型。
5、“国家有关规定”:一是《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保密局有关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二是《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相关规定;三是《国防专利》的相关规定。
6、两种特殊专利: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一、国防专利
7、涉及国防专利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应申请保密专利。
8、申请人应按国防专利机构规定的要求和统一格式撰写申请文件,并亲自送交国防专利机构或者经机要通信或者其它保密方式转交国防专利机构,不得采用普通函件方式邮寄。
9、只能委托国防专利机构指定的国防专利代理构构予以代理。
10、涉及国防利益、在申请专利以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11、申请专利以前确定为机密或者秘密级的发明创造及尚未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发明创造,才可以申请国防专利。
12、国防专利在授权专利权之前不予公布。
13、由国知局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委托国防专利机构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国防专利的申请日、授权日和专利号。国防专利机构应当将该国防专利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1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总装备部负责批准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的转让,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15、国家对国防专利权人经予补偿。国防专利机构在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后,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补偿费,具体数额由国防专利机构确定。属于职务发明的,国防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少于50%的补偿费发给发明人。
二、保密专利
16、保密专利申请直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人可以在申请的同时提出保密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职权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违反社会公德和妨害公众利益的发明创造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1、不授予专利权的含义:一是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发现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不授予专利权;二是授予专利权之后,任何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规章: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一、违反法律
3、《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其含义是,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并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例如,用于国防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了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4、《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作了如下规定:发明创造与法律相违背的,不能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则不属于此列。例如,用于医疗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用于娱乐的棋牌等。
二、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5、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它的内涵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发生变化,而且因为地域不同而各异。中国专利法中所称的社会公德限于中国境内。
发明创造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带有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改变人生殖系统遗传同一性的人,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人胚胎的工业或者商业目的的应用,可能导致动物痛苦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等,上述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6、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例:发明创造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的,如一种使盗窃者双目失明的防盗装置及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危害公众健康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申请的文字或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或者民族感情或者宣传封建迷信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发明创造因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例如对人体有某种副作用的药品,则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三、对遗传资源的保护
7、“生物资源”包括对人类有实际或者潜在用途或者价值的遗传资源、生物体或者其部分、生物种群、或者生态系统中的任何其他生物组成部分。
“遗传材料”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者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
8、R26.1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
9、《指南2010》规定
“遗传功能”是指生物体通过繁殖将性状或者特征代代相传或者使整个生物体得以复制的能力。
“遗传功能单位”是指生物体的基因或者具有遗传功能的DNA或者RNA片段。
“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是指遗传功能单位的载体,既包括整个生物体,也包括生物体的某些部分,例如器官、组织、血液、体液、细胞、基因组、基因、DNA或者DNA片段等。
10、R26.1 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 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的归属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申请专利的权利
1、申请专利的权利,一是谁有权决定对该发明创造是否需要申请专利、申请何种专利、何时申请专利;二是相关主体是否有权向专利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
2、专利申请权是指提交专利申请后,申请专利的人享有的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申请程序,是否转让专利申请的权利,是指向已经提出申请但尚未被授权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创造
3、R13,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4、工作单位:借调、兼职、实习等建立临时劳动关系的情况。
5、职务发明创造,是指: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B.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C.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6、物质技术条件的含义,R12.2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7、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8、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两项权利:一是经济权利,即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二是精神权利,即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权利。
9、受雇于单位的发明人、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如果既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完成,也不是主要利用了该单位的特质技术条件,则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但是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有约定的,约定优先。
三、与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有关的争议及其解决途径
10、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有关的争议:一是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有关的争议;二是与专利申请权归属有关的争议;三是与专利权归属有关的争议。
11、R81 当事人请求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12、R85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调解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第七条 鼓励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1、本条所述的“压制”是指单位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压制,不涉及职务须发明创造是否应当申请专利作出决断的问题。
2、如果单位明知一项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应当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却据为已有,以单位名义申请专利,则构成了侵夺发明人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行为。该行为是比压制更为严重的侵权行为。

第八条 合作、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的归属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1、对于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首先实行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没有约定,实行侧重何护完成方的原则,由完成方也就是受托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在合作关系的情况下,由完成方或者共同完成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
2、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进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判断是委托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主要依据两点:一是各方是否都进行了投资;二是各方是否都派出了人员参与研究开发。

第九条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和先申请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当事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1、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
一是将其中一段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比较,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重叠,则认定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都授予专利权;二是将在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与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判断在后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如果不具备新颖性,则在后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是从确保被授予专利权的保护客体符合新颖性的规定出发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2、在先申请的公布日或公告日早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则在先申请构成在后申请的现有技术。可以评价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
3、不同的申请人以及同一申请人先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且在先申请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情况,构成抵触申请。
4、同一申请人或者不同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专利申请的情况下,采用同样的申请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
5、不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专利是否涉及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以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为依据。
6、《审查指南2010》规定: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告的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其中,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7、《审查指南2010》还规定:专利法第九条所述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对比是时应当将所有设计要素进行整体对比。
涉案专利包含多项外观设计的,应当将每项外观设计分别与对比设计进行对比。如果涉案专利中的一项外观设计与别一件专利中的一项外观计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对,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8、例外情况的规定: 允许同一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但是规定必须同日提出,这就确保了该申请人所能获得的专利保护期限最长也不会超过自申请日起的20年。同时,“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
9、R41.2~5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积习难改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了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10、R10,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本条第二款所述“法律、行政法规”,分别是指《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中国单位:按照我国法律成立从而具有我国民事主体资格的单位,不仅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以及其他混合所有制单位,而且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独资企业。
3、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4、向外转让属于限制出口范围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应当依照《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向外转让属于自由出口范围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依照《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5、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归属只能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薄为准。
6、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手续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才能予以登记和公告。
7、转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8、以专利权投资的,视为专利权的转让,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专利权的效力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用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①在专利权授予后;
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③为生产经营目的;
④进行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行为;
⑤上述行为涉及的是“其专利产品”、“其专利方法”或者“依照其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2、A15,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们实施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3、实施专利的行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和进口。这一规定是穷尽性规定。
4、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两大类型: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
5、产品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具体物品,包括:单个的产品、由多个产品组成的系统、物质本身。
6、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客体由操作步骤组成的操作方式,以达到某种预期的效果。
7、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两种方式:一是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二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8、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
9、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10、许诺销售只适于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是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1、2009年12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的,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12、使用专利产品的形式:一是直接利用专利产品以获得其所能产生的效果;二是可以利用专利产品作为手段来制造其他产品;三是利用专利产品作为零件、部件来生产其他产品。
13、方法发明:
第一种制造加工方法,它作用于一定的物品上,其目的在于使之在结构、形状或者物理化学特性上产生变化。
第二种是作业方法,这种方法不以改变所涉及物品本身的结构、特性或者功能为其目的,而是寻求产生某种非物质性效果。
第三种方法是使用方法,亦即用途发明,它是对某种已知物品的一种新的应用方式,其目的是产生某种预期效果,而不是改变被使用的产品本身。

第十二条 实施专利的许可合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1、《合同法》342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实施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1、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授权前,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所谓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无权要求第三人停止实施其发明。
2、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向法院起诉的也应当在发明专利授权后提出,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的推广应用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1、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资本不是来自国家投资,专利自主权应得到尊重。但是为了获得垄断利益,可以通过强制许可制度解决。
2、予以推广应用的对象仅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享有的专利权,国有控股单位也可以对其享有的专利权予以推广应用。仅限于发明专利。
3、在授予专利权后就可以立即依法决定,不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批准。被授权实施单位有权在多长时间,采取何种措施、多大规模由国务院在推广应用时决定。
4、实施的主体是由有权的政府机关指定的单位,不包括个人。
5、实施主体:无论外资还是内资企业,也无论私有制还是公有制,只要在中国具有生产经营资格并具有实施相关专利技术的能田径,都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被指定为实施主体。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共有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人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1、对有共有专利申请权和共有专利权的行使,实行约定优先原则。
2、在共有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除共有人自己实施或以普通许可他人实施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3、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共有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但没有规定在共有人之间平均分配。

第十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1、本条规定含义:一是职务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后,不论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实施,单位都应当对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二是职务发明创造实施后,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2、“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仅包括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中国专利权的单位,不包括在外国完成发明创造获得中国专利权的单位。
3、R76.1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4、R77.1,在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情况下,单位给予一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的奖金最低不得少于3000元,给予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5、R77.2,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6、R78,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限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施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该比例最低为2%;对于外观设计而言,该比例最低为0.2%。单位还可以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
7、单位在发明人或设计人离职前应当支付的奖励和报酬而实际上未支付的,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追讨,但是受到离职之日起两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10、对于奖酬纠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二是向法院起诉。
11、R85,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调解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12、2001.6,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中级法院,原告在被告所在地中级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及专利标识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是专利权的“精神权利”或者“人身权”。
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产生纠纷,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
3、自愿放弃署名权的应当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书面方式作出声明。放弃署名权是由于欺诈、胁迫所致,则所订立的合同应当被认为是无效合同。
4、R83,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条件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1、外国人是指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不在其内。
2、所谓“有经常居所”,是指自然人有相对固定的居住处。在我国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即使不具有中国国籍而是具有外国国籍,也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不仅可以在我国获得专利保护,而且对《专利法》的一些特殊要求还可以享受与我国公民同等的待遇,例如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可以委托但不是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3、在我国有营业所的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不仅依照本规定可以在我国申请专利,而且对《专利法》的一些特殊要求还可以享受与我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同等的待遇,例如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可以委托,但不是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即使是外资独资企业,如果是在我国注册的企业,则该企业应当被认为是法和细则所称的“中国单位”而不是“外国企业”。
4、可以享受〈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的三种情形:
①其所属国与我国同为有关国际条约的缔约国,该国际条约规定一个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享有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
②其所属国与我国签订了有关双边协议,该协议规定互相给予对方国民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
③所属国和我国既没有共同加入有关国际条约,又没有签订有关双边协议的,但对方在其专利法中规定依照互惠原则给予外国国民以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
5、我国从来没有与任何其他国家签订过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的双边协定。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听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所谓“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专利代理条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而不是其他仅仅经过工商注册手续而设立的其他公司或者合伙制事务所。
2、〈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
①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掌握一门外语;
③熟悉〈专利法〉和有关法律知识;
④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3、“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②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③不具有专利代理或者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连续实习满一年,并参加上岗培训;
④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
⑤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岁;
⑥品行良好。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布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册手续的;
③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不满一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
④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执业证的惩戒不满三年的;
⑤受到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4、我国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由股东共同出资发起,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5、设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符合规定的机构名称,由机构所在城市的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称谓三部分组成,其中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②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具有合伙协议书;设有有限责任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具有公司章程;
③设立合伙制代理机构的,具有3名以上的合伙人;设立有限责任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具有5名以上股东;
④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发起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发起资金;
⑤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6、作为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②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③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④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⑤品行良好。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在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 ,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者离休、退休手续的;
③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④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执业证”不满三年的;
⑤受到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8、法院能够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的类型:
⑴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⑵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⑶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⑷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⑸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⑺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⑻诉前申请侵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⑼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⑽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⑾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⑿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⒀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命使用费裁决案件;
⒁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⒂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⒃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1)-(9)项为民事诉论案件;(10)-(15)项为行政诉讼案件。

第二十条 向外申请专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条约、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2、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的对象的三个限定条件,即:第一,发明创造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二,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在中国完成的;第三,申请人准备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
3、R8.1,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实质性内容”是指发明人创造出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不曾披露的内容,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记载的内容相对应。
5、违反本条第一款(A20.1)的规定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6、如果发明创造是在中国完成的并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应当明确就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无论属于中国子公司还是属于外国母公司,均不得通过在中国或者外国申请专利而予以公开。
7、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保密审查:
①申请人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应当事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并详细说明技术方案。
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
③申请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提交了向外申请的请求。视为申请人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向外国申请的保密审查请求,不必再另行提交保密审查请求。
8、R9,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9、提交国际申请的文件:请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一式三份,一份留受理局(受理本),一份送国际局(登记本)、一份送国际检索单位(检索本)。
10、国际申请还可以以一件在先的国家申请为基础要求优先权,但必须在请求书中提出优先权请求,写明在先申请的国家、日期和申请号。
11、提交国际申请需要缴纳的费用包括传送费、检索费和国际申请费。三种费用都向受理局缴纳,其中传送费由受理局留存,检索费转交检索局,国际申请费转交国际局。所有费用均应在国际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
12、对每件国际申请都要进行国际检索,以便申请人根据国际检索报告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申请程序或者是否修改申请文件。
13、国际检索以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为基础,可以适当考虑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国际检索单位应当在收到检索本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内(以后满者为准)完成检索,制作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并将其送交申请人和国际局。
14、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对权利要求进行一次修改,但不能修改说明书及其附图。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期限为自国际检索单位将检索报告送交申请人之日起的2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以较后届满者为准。
15、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18个月届满后,国际局应当立即予以公布。
16、如果国际申请是用中文、阿拉伯语、英语、法语、德语、韩文、日语、俄语或者西班牙语(公布语言)提出的,则该申请以提出时使用的语言公布。
17、国际初步审查意见对各指定国或者选定国没有约束力。
18、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当在优先权日起28个月或者自其启动国际初步审查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该报告只能提交给申请人和国际局,并由国际局转交指定局。
19、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需要在每个指定国或者选定国继续申请的,应当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各成员国可以规定更长的期限届满之前,向各指定国或者选定国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需要提交国际申请的副本、译文,并缴纳国家费用。
20、PCT规定,在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申请人应当有机会在选定局规定的期限内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修改。选定国法律允许的,修改可以超出提出国际申请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处理专利申请和请求的原则和保密责任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型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用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实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一、现有技术
1、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一项技术无论以何种方式公开,只要使其内容在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就足以构成现有技术。将在国外以非出版物方式出开的技术纳入现有技术范畴,从而提高新颖性创造性标准。
3、《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无利无效程序中的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依据前款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以及待证事实的盖然性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据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之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5、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缺陷,应在陈述其意见时及时指出,提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法院予以注意,以充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6、《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
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共所知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
应当注意,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
然而,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这些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7、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强调的是公众想知道就能知道的状态,而不是公众已经实际获得的状态。
8、无论信息传播者以何种方式获得技术信息,只要他随后通过某种方式使该技术信息为公众所知,也就是使公众能够通过正当途径获得该技术信息,都导致该技术信息构成现有技术。
9、《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这表明“为公众所知”不包括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所知。换言之,就具有技术内容而言,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不属于“公众”。
10、现有技术的作用在于用于判断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新颖性
11、判断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需要进行两方面的判断:第一,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第二,是否有抵触申请存在。
12、判断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的判断基本规则。
第一,新颖性的判断是指进行一种比较,比较的是一方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比较的另一方是现有技术中的各项单独的技术。
第二,在判断新颖性时,只能将权利要求的内容与每一项现有技术的技术单独进行对比,而不能将两项或多项现有技术内容结合起来与权利要求进行对比。所谓“一项现有技术”,通常是指物理意义上独立存在的各项现有技术。
第三,只有当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都被单独一项现有技术公开,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反之,一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中只有一项技术特征没有被一项现有技术公开,相对于该现有技术而言,一般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
第四、采用对比文件作为现有技术,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查否具备新颖性,存在具本概念(上位概念)与一般概念(下位概念)的关系问题。
13、在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发明目的、有益效果这几个因素中,技术方案是判断新颖性最为主要的因素。
三、抵触申请
14、抵触申请概念应注意几点:一是只要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早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公布日或者公告日迟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就有可能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当在先申请为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该申请只有在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之后才会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二是抵触申请的作用在于用来判断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三是抵触申请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对于抵触申请来说,只能用于评价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不能与其他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结合起来,判断在后申请的创造性。
四、创造性
判断创造性应当将每一项权利要求的内容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并需要对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进行判断。只有当所有各项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才能得出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15、创造性判断的“三步骤”模式。
步骤1:确实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就是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最密切相关的一项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通常应当属于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同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并包含最多的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
步骤2:确定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区别特征,并由此确定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这要求判断者首先确定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同于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也就是所谓“区别特征”,然后根据采用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效果确定请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际解决了何种技术问题。
步骤3:在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其他相关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判断请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采取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16、《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7、《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力。如果所需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其他技术领域获知该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18、发明创造从其创新程度分为两类:一是开拓性发明,二是改进性发明。
开拓性发明创造,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具有开拓某个暂新技术领域的作用。
改进性发明创造,对现有技术作出某种局部改进的发明。例:组合发明、选择发明、转用发明、新用途发明等。
五、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19、“能够制造或者实用”,也就是只要根据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作的说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其具有的技术知识就能够判断出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予以制造或者使用即可。
20、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制造、使用后,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这种效果可以是技术效果,也可以是经济效果或者是社会效果。例如提高产量,改善质量,增加功能、节省能源及或原料、改善劳动条件、防治污染、改善风尚。
21、实用性的判断:一般来说,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首先判断是否具备实用型,因为如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缺乏实用型,审查员就可以直接得出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结论,没有必要进行检索,进而对其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判断。
2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情形:
①缺乏技术实现手段。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是一项已经完成的技术方案。
②违背自然规律。
③利用独特的自然条件完成的技术解决方案。
④无积极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

第二十三条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1、“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涵盖了外观设计的所有公开方式,既包括在我国公开,也包拓在外国公开;既包括了以出版物公开,也包括以公开使用、公开销售方式公开。口头公开不算
2、“不属于现有设计”(指南2010),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告的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其中,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
3、外观设计相同的含义(指南2010),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对比设计要素相同,其中外观设计要素是指形状、图案以及色彩。
如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仅属于常用材料的替换,或者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或者尺寸的不同,而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的变化,二者仍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及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位置,但是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相同种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例如机械表和电子表尽管内部结构不同,但是他们的用途是相同的,所以属于同类产品。
4、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含义,〈审查指南2010〉规定:
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不进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实质相同的比较和判断,即可以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构成实质相同,例如,毛巾和地毯的外观设计。
相近种类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例如,玩具和小摆设的用途是相近的,两者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就注意的是,当产品具有多种用途时,如果其中部分用途相同,而其他用途不同,则二者应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如带MP3的手表都具有计时的用途,二者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
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仅属于下列情形,则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
⑴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局部的细微差异,例如百叶窗的外观设计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
⑵共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时在不容易看到的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除外;
⑶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转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例如,将带有图案和色彩的饼干桶的形状由正方体置换为长方体。
⑷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例,将影院座椅成排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成排座椅的数量作增减;
⑸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
5、指南2010规定,以下几种转用属于明显存在转用手法的启示的情形:
⑴单纯采用基本几何形状或者对其仅作细微变得到的外观设计;
⑵单纯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的原有形态得到的外观设计;
⑶单纯模仿著名建筑物、著名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形状、图案、色彩得到的外观设计;
⑷由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得到的玩具、装饰品、食品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6、指南2010规定,以下类型组合属于明显存在组合手法启示的情形,由此得到的外观设计属于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的外观设计:
⑴将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多项现有设计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进行直接拼合得到的外观设计。例如,将多个零部件产品的设计直接拼合为一体形成的外观设计。
⑵将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用另一项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特征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
⑶将产品现有的形状设计与现有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通过直接拼合得到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将现有设计中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替换成其他现有设计的图案、色彩或者结合得到的外观设计。
7、“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外观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的含义,指南2010规定:
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的区别。显著影响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
8、专利审查2010规定,在确定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一般还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⑴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进行整体观察时,应当更关注使用时容易看到的部位,使用时容易看到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
⑵当产品上某些设计被证明是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如易拉罐产品的圆柱形状设计)时,其余设计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⑶由产品的功能惟一限定的特定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⑷若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则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
9、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五章7规定:
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认定与他人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应当宣告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他人,是指专利权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利,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享有并且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仍然有效的权利或者权益。如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包括商号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以下简单在先取得),是指在先合法权利的取得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
相冲突,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外观设计专利使用了在此先合法权利的客体,从而导致专利权的实施将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者权益。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应就其主张进行举证,包括证明其是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在先权利有效。
10、R66。3,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11、审查指南2010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应就其主张进行举证,包括证明其是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在先权利有效。
12、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只需判断原告的专利权是否为一项有效专利,被告未经许可而进行的实施行为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即可。只要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就可以得出侵权成立的结论,这与被告对其实施行为的客体是否还拥有另一项专利权无关,与原告是在先专利的专利权人还是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无关。

第二十四条 新颖性的宽限期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1、“中国政府”是指国务成任务院。只有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才能被称为“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
2、所谓“国际展览会”,是指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制造的产品之外,还应当有其他国家制造的产品。
3、R30.1,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4、没有排除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在不同的国际展览会上多次展出其发明创造。
5、R30.2,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所称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6、新颖性宽限期的效力在于:申请人后来就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不会因为这些行为的发生而被认为丧失了新颖性和创造性,失去获得专利保护的机会均等。
7、享受新颖性宽限期不能排除在申请日以前的6个月内以其他方式公开发明创造行为对其新颖性和创造性产生的影响。
8、在新颖性宽限期之内发生下列行为将影响随后提出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首先,在能够享受本条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在宽限期之内又采取除本条规定的三种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将会影响其随后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次,如果他人独立地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或者从独立地作出样发明创造的第三人那里获知该发明创造,并在新颖性限期内以任何方式使该发明创造为公众所知,则会影响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人随后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再着,发明创造以本条所述的三种方式公开后,他人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得知在通过这三种方式公开的发明创造,进而在新颖性宽限期内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该发明创造或者公开销售该发明创造的产品。
新颖性宽限期仅仅是对申请日以前通过特定方式公开发明创造的一种补救措施,是一种“临时保护”。
9、R30.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1、审查指南2010对发明作出如下定义:
科学发现,是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思维、推理、分析和判断的规则和方法,具有抽象思维的特点,所以不能授予专利权。
3、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一章,规定: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瘊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些获得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4、审查指南2010规定,“诊断方法”是批“为识别、研究和确定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病因或病灶状态的过程。”只是从活的人体或动物体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只是对已经脱离人体或动物体的组织、体液或排泄物进行处理或检测以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以及对所获得的信息处理的方法,如果直接目的不是获得诊断结果或者诊断状况,则不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
5、审查指南2010规定,“治疗方法”是指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恢复或获得健康或减少痛苦,进行阻断、缓解或者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治疗方法包括以治疗为目的或者具有治疗性质的各种方法,预防疾病或者免疫的方法视为治疗方法。
6、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是指对这些方法本身不授予专利权,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而使用的物质、组合物,以及仪器、设备和器械等产品可以获得专利权,制造假肢、假牙、假眼,以及制造牙齿模型的方法也可以获得专利权。
7、审查指南2010规定: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以“用于治病”、“用于诊断疾病”、“作为药物的应用”等到样的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一款第三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因些不能被允许;但是由于药品及其制备方法均可依法授予专利,因此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以药品权利要求或者如“在制药中的应用”、“在制备治疗某病的药物中的应用”等等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上述的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可撰写成“化合物X作为制备治Y病药物的应用”或与此类似的形式。
8、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由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这些同位素的用途,以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9、“平面印刷品”主要指平面包装袋、瓶贴、标贴等用于包装售出的产品或者附着于售出的产品上,不单独向消费者出售的二维印刷品。“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外观调计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主要用于使消费者识别其包装或者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而不是主要用于使该产品本身的外观产生“美感”以吸引消费者。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因为工作原因,可能只能把《中国专利法详解》(尹新天著)的读书笔记暂时做到此处,也希望看到朋友能续写下去,以便大家共享!

专利法

概述

国家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制造、使用、销售(有些国家还包括进口该项专利发明或设计)享有专有权(又称垄断权或独占权)。其他人必须经过专利权人同意才能为上述行为,否则即为侵权。专利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即行消灭。任何人皆可无偿地使用该项发明或设计。
一般认为,国家颁布和实施专利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场资源向有利于发明创造不断产生的方向进行积极投入,推动经济产业的兴旺发展,为此,国家以法律程序赋予发明人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利,同时要求其将发明的内容向全社会公开,以此在提高市场个体进行发明创造的意愿的同时,促进社会整体技术水平的快速积累和发展。关于这一点,我国专利法对立法目的的描述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沿革

在西方国家,一般认为最早的一件专利是英王亨利三世1236年授予波尔多的一个市民以制作各色布的15年的垄断权。实际上这是封建特权的一种形式,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专利。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威尼斯,于1474年颁布了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征的专利法,1476年2月20日即批准了第一件有记载的专利。一般认为,英国1624年制订的《垄断法规》是现代专利法的开始,对以后各国的专利法影响很大,德国法学家J.柯勒曾称之为“发明人权利的大宪章”。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美国(1790)、法国(1791)、西班牙(1820)、德国(1877)、日本(1826)等西方工业国家陆续制定了专利法。到了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工业发达国家的专利法陆续进行了修订,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都制订了专利法。60年代以来,阿尔及利亚在1966年通过了新专利法,巴西在1969~1971年,印度、秘鲁、尼日利亚和伊拉克在1970年,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在1971年,墨西哥在1976年,南斯拉夫在1981年,都修订或重新颁布了专利法。阿根廷、叙利亚等国也对专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80年代初期,约有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利制度。阿尔及利亚和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苏联等国,除建立专利制度外,还采用发明人证书制度,取得发明人证书后,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发明人取得一定奖励,但不能拒绝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其发明。墨西哥则采用发明证书制度,发明人有权实施发明,但不能拒绝其他人使用,而可以取得国家批准的一定报酬。
威尼斯于1474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都先后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世界上有自己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有150多个,而且专利法也日益国际化,如1884年生效的《巴黎公约》,1970年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1971年签订的《专利国际分类协定》,1973年签订的《欧洲专利条约》,1975年订立的《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1975年签订的《卢森堡公约》以及1977年签订的《非洲专利组织》等。

授予范围

一般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①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发明,一般都规定不授予专利。不过这项规定的应用是与国家的阶级实质密切相关的。
②科学发现和自然科学基础原理,因不能在工农业生产上直接应用,不授予专利。许多国家都依专门法律给予奖励(见发现权)。但美国《专利法》明文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发明”和“发现”,其观点是:“凡是太阳底下的新东西都可以申请专利。”[1]
③某些物质发明,如以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原子核变换的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食品、饮料等,大多数国家不给专利,但少数工业发达国家则授予专利。其制造方法一般也可以取得专利。
④动植物新品种,许多国家不给专利,少数国家规定授予专利。
⑤诊断医疗方法和药品,也是少数国家授予专利。
⑥计算机程序(软件),极少数国家授予专利。
实行发明专利制度的国家,有些还采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形式。实用新型指对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作出的革新设计,亦称“小发明”“小专利”。其特点是,对发明要求较低,申请和审批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保护期限较短。采用实用新型保护的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如联邦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波兰、菲律宾、乌拉圭等。外观设计也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作出富于美感而适用工业上应用的设计。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6年的统计,采用外观设计保护的国家有61个。有的国家规定在专利法中(如美国、泰国),有的国家则在专利法以外另订单行法规(如联邦德国、日本)。中国的《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授予条件

各国专利法规定不同,中国和多数国家都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工业实用性。
新颖性指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或优先权日,该项发明是现有技术中所未有的,即未被公知或公用的。凡以书面、磁带、唱片、照相、口头或公然使用等方式已经公开的发明,即丧失其新颖性。有些国家采用世界新颖性,有些国家采用国内新颖性,也有些国家公知以世界范围为标准,公用以本国范围为标准。新颖性的丧失有其例外,例如,在一些知名的国际展会上首次披露发明的,不一定丧失其新颖性,法律允许发明人在展会后一定期间内提出专利申请。
先进性也称创造性,指发明在申请专利时比现有技术先进,其程度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虽然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改良,但对于该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而言属于显而易见范畴的,则不能授予专利权。
实用性指发明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并且能够产生有意义的效果。 例如,任何声称可以制造出永动机的发明,因其不可能具有实用性而无法在多数国家得到专利授权。
上面所称的现有技术,在中国专利法中,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种类

根据发明是否属于个人为履行其职务而产生的成果,可以将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的相关权利当然归属于发明人本人所有。而关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各国立法采取了不同的策略,有的将其归属于员工个人(称为“发明人主义”或“雇员主义”),有的则将其归属于对该发明行为做出指示或职务安排的公司或其他单位(称为“雇佣者主义”)。[2]
我国专利法将执行公司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定义为职务发明创造,并规定其权利归属于用人单位。同时,我国专利法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应对做出该发明创造的个人予以奖励和支付报酬。

专利审批

①登记制
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案只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手续、文件齐备即给予登记,授予专利权,而不进行实质审查。采用登记制的,其专利往往质量不高。我国现行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就采取的是这种方式,这在减轻审批压力的同时,也在实践中引发了专利数量泛滥质量却普遍低下的问题[4] 。
②实质审查制
即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审查发明的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实质审查能够保证专利的质量,但需有大批高水平的审查人员,且容易造成大量积压。
③延期审查制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案,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满一定期限(如18个月)即予以公布,给予临时保护;在公布后一定年限内经申请人要求专利局进行实质审查,逾期未要求实质审查的,则视为撤回申请。采用延期审查制可减轻审查工作的负担。中国对专利的审批采用延期审查制。

保护期限

各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同。最短有5年以下的,如伊朗、委内瑞拉等。大部分国家规定在10~20年之间,如英国为16年,美国为17年,联邦德国为18年,法国为20年。还有的国家规定了几个期限,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如阿根廷、智利等。期限开始的时间,有的国家规定从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有的国家规定从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算。中国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都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实施

有些国家(如美国)专利法并不要求专利必须实施,但多数国家,特别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法律上要求专利权人有义务在该国实施其发明。实施通常理解为,产品专利指制造该项发明产品,方法专利则指在生产制造上使用该项发明方法。专利只有通过实施才能对该国工业与技术的发展起切实的积极作用。一般认为,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发明的也算是实施,但进口不算实施。
许多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取得专利权的发明自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实施或没有充分实施的,主管机构可以根据申请给予实施该项发明的强制许可,即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后实施该项专利。如果两项发明互相依存,一项发明的实施有赖于另一项发明的实施,而又不能得到该项发明的专利权人的同意时,有些国家专利法规定可以根据一项发明的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其实施另一项发明的强制许可。如果专利发明与国家的国防、国民经济或公共卫生有重大关系,还可以规定准许其他人有偿使用其发明,甚至由国家付给一定报酬予以征用。中国的《专利法》第6章对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作了专门规定。

专利保护

专利法一般对专利方面的侵权、诉讼等问题也都有规定。对专利法的实施,许多国家还制定有实施细则。为避免在国际上发生对专利权的侵权行为,19世纪以来还制订了一些国际公约(见专利权的国际保护)。中国的《专利法》规定对专利权实行保护,侵权人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起源发展

在西方国家,一般认为最早的一件专利是英王亨利三世1236年授予波尔多的一个市民以制作各色布的15年的垄断权。实际上这是封建特权的一种形式,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专利。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威尼斯,于1474年颁布了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征的专利法,1476年2月20日即批准了第一件有记载的专利。一般认为,英国1624年制订的《垄断法规》是现代专利法的开始,对以后各国的专利法影响很大,德国法学家J.柯勒曾称之为“发明人权利的大宪章”。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美国(1790)、法国(1791)、西班牙(1820)、德国(1877)、日本(1826)等西方工业国家陆续制定了专利法。到了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工业发达国家的专利法陆续进行了修订,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都制订了专利法。60年代以来,阿尔及利亚在1966年通过了新专利法,巴西在1969~1971年,印度、秘鲁、尼日利亚和伊拉克在1970年,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在1971年,墨西哥在1976年,南斯拉夫在1981年,都修订或重新颁布了专利法。阿根廷、叙利亚等国也对专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80年代初期,约有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利制度。阿尔及利亚和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苏联等国,除建立专利制度外,还采用发明人证书制度,取得发明人证书后,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发明人取得一定奖励,但不能拒绝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其发明。墨西哥则采用发明证书制度,发明人有权实施发明,但不能拒绝其他人使用,而可以取得国家批准的一定报酬。
近代专利法始于中华民国时期1912年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44年国民党政府公布过《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侯德榜发明的侯氏制碱法就是根据该条例取得专利权的一项发明。这一条例后由1963年颁布的《发明奖励条例》所取代。1980年1月,中国政府正式筹建专利制度,后又成立了中国专利局。1984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大事记

国外专利法已有300年历史,我国专利法为30年
1984年3月12日,经过5年多的孕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颁布,并于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专利法实施,从法律上承认了发明创造可以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受到保护,推进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向前迈进,显示了我国改革开放、走向世界的决心和信心。
1992年,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延长了专利权的期限,增加了专利产品进口的保护,规定了对方法专利保护延及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重新规定了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等,这些都标志着我国专利保护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与国际发展趋势日趋协调。1993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
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这是继1992年9月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之后的第二次修改。这是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专利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进一步做好专利工作,提高我国专利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创造了一个非常有利的条件。2001年7月1日,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实施。
2003年10月1日,专利申请号由8位数升至12位数。自1985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已经使用了18年的8位数专利申请号成为历史。专利申请号的升位,预示着我国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的产出将达到新的规模,中国市场的开放和国际化程度将进入新的水平,一个继往开来、快速发展的专利事业的新时期已经到来。
2004年3月12日,在我国专利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里,中国“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式开通,首件中国电子专利申请诞生,在中国专利史上书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中国实现了专利申请电子化,标志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应用现代技术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方面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同时也为我国参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国际竞争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2004年3月17日,在中国专利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后的第5天,我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200万件大关,真正实现了专利申请的跨越式发展。从中国专利法实施到2000年年初,我们用了15年的时间使我国的专利申请总量达到第一个100万件。此后,仅仅过了4年多的时间,中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了第二个100万件。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申办对象资格
1、受理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代理的涉内案专利费。
2、不受理涉外专利或涉及PCT专利的专利费(涉外专利的专利费是指非中国籍的专利申请及港、澳、台的法人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3、受理专利费用的种类:
(1)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 申请含文印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
(4)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专利年费。
(6)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
申办手续
受理申请人面交、或者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专利费用缴款日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1、面交专利费用的,面交当日作为缴费日,缴费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缴费清单为记帐凭证。
2、通过银行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银行汇款单及汇款清单为记帐凭证。银行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3、通过邮局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邮局汇款单复印件为记帐凭证。邮局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再保留原汇款日。
4、收到当事人缴款后,使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记帐,并打印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第二联面交或寄交缴费人,第四联与记帐凭证合订一处。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缴费清单内容填写缴费信息。
2、代办处按缴款人提供缴费信息,收取费用打印收据。
3、由缴款人核对打印出的缴费收据及款项。
4、代办处于次日将缴费收据的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同时将缴费信息电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七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 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八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七十六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 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第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第十条 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四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五条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六条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二十一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

  (三)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第二十六条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

  第二十八条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条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第三十三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是个人的,其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第三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的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外观设计产品各幅图片或者照片的名称之前。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第四十条 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第四十四条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四十五条 除专利申请文件外,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交: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视为未提交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的,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确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条 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并在得到有关资料后补交。

  第五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保密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保密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保密专利证书,登记保密专利权的有关事项。

  第五十六条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公告、专利单行本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对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五十九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六十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六十一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第六十二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第六十三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第六十四条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第六十八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第六十九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第七十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第七十一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第七十二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第五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十三条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称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专利法第五十条所称取得专利权的药品,是指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第七十四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或者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同时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关于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中国作出保留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第六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七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八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十二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第八十三条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中止有关程序,是指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手续,专利权质押手续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

 第八章 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一)专利权的授予;

  (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三)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六)专利权的终止;

  (七)专利权的恢复;

  (八)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九)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第九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著录事项和说明书摘要;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三)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视为撤回、视为放弃、恢复和转移;

  (四)专利权的授予以及专利权的著录事项;

  (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摘要,外观设计专利的一幅图片或者照片;

  (六)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解密;

  (七)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八)专利权的终止、恢复;

  (九)专利权的转移;

  (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十一)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给予;

  (十三)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十四)文件的公告送达;

  (十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十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提供专利公报、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以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按照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的专利机关或者区域性专利组织交换专利文献。

 第九章 费 用

  第九十三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十四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

  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应当在专利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十八条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第九十九条 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一百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章 关于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受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并指定中国的专利国际申请(以下简称国际申请)进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阶段(以下称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专利法及本细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第一百零三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第一百零四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图副本;

  (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百零五条 国际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一)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按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

  (三)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但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在该期间内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对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考虑。

  第一百零七条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未予说明或者期满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已作出说明的,视为已经满足了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的文件以及在该文件中的具体记载位置。

  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中已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但是没有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的,应当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生物材料视为未提交保藏。

  申请人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视为在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第一百零九条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申请人应当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第一百一十条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不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申请人期满未补交的,其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国际局尚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第一百一十二条 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适用本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可以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

  (一)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

  (二)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

  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的译文改正费。
 
  申请人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译文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手续;期满未办理规定手续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公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公布是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际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分案申请。

  在国际阶段,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单一性要求时,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附加费,导致国际申请某些部分未经国际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要求将所述部分作为审查基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发明单一性的判断正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单一性恢复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国际申请中未经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的部分视为撤回。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并在该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手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际局传送的文件后,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

  第一百一十七条 基于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由于译文错误,致使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超出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依据原文限制后的保护范围为准;致使保护范围小于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为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已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自该专利申请失效之日起满2年后不予保存。

  已放弃、宣告全部无效和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自该专利权失效之日起满3年后不予保存。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第一百二十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有关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文件,应当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外,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各种文件、办理各种手续的,应当标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同一申请的文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齐清晰,并不得涂改。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

  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当横向书写。纸张限于单面使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和本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2年12月21日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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